冒用他人名义就医,你真的想清楚了吗? 二维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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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18-12-26 15:47作者:黄学丹 西南医科大学医事法律专业硕士、专职律师来源:微信公众号:患者安全论坛 2014年8月29日,王甲因精神行为异常被送往市第二人民医院入院治疗,医院诊断为:高血压3级,极高危;腔隙性脑梗死;脑萎缩。后因王甲未购买医保,王甲之弟王乙购买医保,王甲之妻钟某便于2014年8月30日将王甲转入市第一人民医院以王乙的名义住院治疗,入院后医生对症治疗。2014年9月11日,王甲家属要求自动出院,出院诊断为:多发性脑梗死;高血压病3级,极高危;肺部感染。王甲出院8个月后,家人发现时第一人民医院在就医过程中存在治疗过错,协商解决未果,遂诉至法院。法院审理中,原告申请对医疗行为与医疗过错及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,经鉴定,市第一人民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。 一审法院认为,原告为了骗取医保费用,冒用他人名义在被告处治疗,已不符合法律规定,且本案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被告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,无医疗过错,最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,诉讼费由原告负担。原告不服,上诉至该市中级人民法院。二审期间,双方没有提交新证据,法院最终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 在大多数医疗机构实行“实名制”就医的今天,为何还有患者冒用他人姓名就医呢?就患者而言,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: 一是为使用他人社保、医保、专项医疗基金。某些疾病的治疗时间长、费用高,患病者经济收入情况欠佳,为减轻家庭承受能力,冒用他人名义。 二是逃避法律责任。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为躲避警方的侦查,特意冒用他人名义。 三是方便一次性购药。由于《处方管理办法》对处方的有效期、处方的用量都有严格规定,患者为了方便自己一次性多购药(特别是异地就医者),从而冒用其他人名义。 四是隐瞒病史。实行患者实名制,医疗机构会如实记录病史并存档,若患者购买商业保险,便会影响投保的金额、费率,甚至无法投保,故患者冒用他人名义就医以购买商业保险。 五是隐瞒隐私。对于诸如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,恶性肿瘤晚期、白血病等不治之症,男性、妇科、不孕不育等隐私性疾病,精抑郁、焦虑、强迫等精神性疾病,患者本人出于种种原因考虑,不想让单位同事、家人或者其他人知道其就诊的事实和结果,进而选择冒用他人名义就医。 1、涉嫌侵犯他人姓名权、隐私权(被冒用者不知情时,如拾得他人就诊卡使用)。 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、使用、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。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,有权要求停止损害,恢复名誉,消除影响,赔礼道歉。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、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。“实名”就诊卡上记录并保存了患者以往就医信息,在冒用他人名义就诊时,可以知晓他人以往就诊情况,涉及个人隐私的,受隐私权保护。 2、涉嫌诈骗的相关法律责任。 冒用他人名义就诊,无论被冒用者是否知情,冒用者都存在犯罪的风险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88条规定: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,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,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第94条规定:违反本法规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《刑法》第266条规定:诈骗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打击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,专门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66条做出司法解释: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、医疗、工伤、失业、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,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。 此外,对冒用他人名义就诊的患者而言,除了上述法律风险,还面临着发生医疗损害责任时,患方举证难度大,不利于维护权益。同时,因身份信息与就诊信息不一致,无法直接通过相关诊断对伤残、工伤进行认定,从而造成冒用者巨大的经济损失。
特别提示:当医务人员发现患者冒用他人名义就医时,首先通知医务管理部门或信息部门提前介入,办理出院手续后再以真实姓名收治入院,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。其次,联系、告知被冒名人员,请冒用人和被冒用人书面申请并存入病历原件。如果冒名患者及家属明确不配合医院办理相关手续,可以报警请求协助。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面对此行为要注意自身安全防范(不能将错就错),要知道诈骗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,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很容易卷入其中的哦!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