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理解、适用与因应培训班 二维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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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18-11-22 08:33来源:中国医务管理网 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通过了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并将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。该条例是在2010年《侵权责任法》实施后,针对2002年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》的补充和完善。上述法律法规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指导司法机构、医疗机构、鉴定机构、调解机构等部门如何开展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。 《条例》突出了医疗纠纷预防,规范医疗损害鉴定,加重了篡改、伪造病历资料的法律责任,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,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和程序,强调了医患双方和解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、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等三种方式,并强调了医疗纠纷处理要以查清事实、分清责任为前提,进一步规定了医疗技术咨询和医疗损害鉴定的要求。《条例》的通过为进一步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。 新法律、新规定、新要求,必然对医院内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、医院内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产生很大影响。医疗机构如何理解这些新规定,如何落实这些新规定,尤其是如何让一线医务人员尽快调整认识,适应并在工作中践行这些新要求,成为了医院管理者当前必须要着手解决的问题。为此,中国医药教育协会拟举办“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理解、适用与因应培训班”,欢迎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参加。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培训内容: 1、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的亮点及新要求; 2、《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》的条文理解与适用范围; 3、《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》的纠纷预防体系建设与制度要点; 4、《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》的医院因应与实务经验; 5、《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》背景下纠纷接待处理告知的要点及变化; 6、《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》背景下纠纷接待处理文书与流程变化; 7、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病历、现场实物封存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; 8、病历书写、保管、查阅、复制管理的规定变化、法律责任及医院实践; 9、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》之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新规与要求; 10、医疗纠纷处置的依据、程序和主要途径及临床证据保存; 11、医疗责任险、医疗意外险等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与实践效果; 12、医疗纠纷的三级预防体系的建立和预防管理措施; 13、医疗纠纷典型、热点案例解析; 14、新版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》具体要求; 15、医疗技术管理的具体实施; 16、医疗技术管理遇到的实际问题; 17、理解负面清单模式下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。 二、参加对象 1、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、医政处(科)、科教处(科)及相关科室负责人; 2、各省、市医药卫生行业学会、协会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业务骨干; 3、各省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及业务骨干。 4、各级医疗机构(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乡镇卫生院)院长、书记、分管副院长、医务处(科)、医教科、护理部、质控科、评审办、医患办、纠纷办、投诉办、门(急)诊科主任、各临床科室负责人等; 三、地点与时间 时间:2018年12月21日全天报到,22日-23日学习,24日离会。 地点:黑龙江·哈尔滨(具体酒店见报到通知) 四、授课师资(每期选择其中2-3位专家主讲,具体授课专家以日程安排为准) 刘 宇 北京大学国际医院医务部主任 陈 伟 北京积水潭医院医患办公室主任 樊 荣 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主任 于 宏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务部投诉管理科 五、收费标准: 培训费1500元/人,为方便与会代表沟通交流,食宿由会务组统一安排,费用各单位自理。所有费用报到当天一并缴纳,统一开具发票。 六、学分证书:培训班授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6分。 七、报名方法及其它事项: 请将填好的《报名表》以邮件或传真发至会务组,会务组将在开班前一周通过邮件或传真的形式传发《报到通知》,告知报到地点、具体日程安排等事宜。 八、会务组联系方式: 联系人:李叶飞 电话/传真:010-53041518 手机/微信:13520780100 报名邮箱:13520780100@163.com |